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法律依据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伙食补助费 | 每人每天30元。 | 工伤保险基金 |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
交通、食宿费 | 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按“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 工伤保险基金 |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具体时间需要鉴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用人单位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 用人单位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北京市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
六级伤残为15个月的北京市平均工资 |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北京市平均工资 |
八级伤残为9个月的北京市平均工资 |
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北京市平均工资 |
十级伤残为3个月的北京市平均工资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北京市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 |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
六级伤残为15个月的北京市平均工资 |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北京市平均工资 |
八级伤残为9个月的北京市平均工资 |
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北京市平均工资 |
十级伤残为3个月的北京市平均工资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202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188元×20=1083760元。(全国一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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