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发布的第47批指导性案例中,264号案例格外有意思——这是一个关于企业数据归属的纠纷,涉及到数据产品权益保护的边界问题。
某钢铁公司有个习惯,每天在微信群里发布钢材出厂价格。后来某电子公司把这些价格信息采集起来,用算法加工成价格指数,在自己的平台上发布。钢铁公司不乐意了:你没经过我同意就采集我的数据,还拿来赚钱?于是起诉要求电子公司下架所有相关信息。
结果呢?钢铁公司输了官司。
这个判决告诉我们一个重要道理:公开不等于可以随便用,但也要看情况。
法院的核心逻辑是这样的——
第一,数据的来源和生成方式决定了权益归属。钢铁公司的出厂价格是自己主动发布的,而且是在几百人的微信群里发的。这种信息已经在公开市场流通,钢铁公司既没有限制传播,也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按照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这种”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很难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所以钢铁公司主张数据权益的基础就不存在。
第二,数据产品≠原始数据。电子公司采集了各种市场数据后,通过算法技术加工成价格指数,这是全新的数据产品。法院认为,电子公司对这种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经营性权益。这就像超市里各家的商品价格是公开的,但有人专门去采集这些信息做成市场分析报告,这个报告的权益归采集者而不是各家商品公司。
第三,正当的采集方式很关键。电子公司通过公众号、微信群、公开电话询问、销售合同披露等方式采集数据,这些都是合法的信息获取渠道。法院特别强调,只要没有采取欺骗、胁迫、窃取等非法手段,信息来源就是正当的。
这个案例对企业的启示在于:如果你不想让别人使用你的数据,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别公开;如果公开了,至少要做好保密措施,比如限制传播范围、明确保密声明等。单纯”我不想让别人知道”而实际上已经在公开渠道传播的信息,法律上是很难得到保护的。
另一方面,对于数据采集和加工的企业来说,这个案例也是个定心丸——只要你采集的是公开信息、加工方式正当、数据产品质量没问题,就可以安心经营,不用担心被扣上”侵权”的帽子。
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这类纠纷会越来越多。264号案例为处理企业数据权益纠纷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裁判思路,值得企业好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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