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有个做仪器仪表的公司,干了件挺离谱的事儿——专利早就被官方公告终止了,他们还接着起诉人家侵权。
从 2016 年到 2022 年,前后打了四场官司,最后赔了对方 6 万块。
这个故事够荒诞吗?但比故事更荒诞的是现实:这样明知没理还要硬告一通的”权利霸凌”,在知识产权领域其实并不少见。
一个 terminated 的专利,四场打不完的官司
时间拉回 2000 年,日某仪器公司拿到了一个实用新型专利——”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听起来挺专业,说白了就是个流量计量仪表的技术。
2006 年 3 月 1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挂出公告:这专利因为欠费,终止了。
请注意这个时间点——专利终止的公告已经公开发布,相当于法律上这玩意儿已经”死亡”。
但日某仪器公司好像没收到这条消息。
2006 年 5 月,它们起诉恒某科技公司侵权。这一打就是连续四年的拉锯战,一审二审再审折腾到头昏脑涨。好不容易到了 2014 年,福建省高院判决恒某科技构成侵权,要赔偿 12.5 万元。
换一般人早收手了吧?并没有。
2015 年底,日某仪器公司又来了。这次的理由更离谱——你 2006 年之后还在卖侵权产品!证据摆在那儿:专利 2006 年 3 月就终止了,它们自己也承认知道这事,所以第二次诉讼时直接撤诉。
明知道权利基础不存在,还要再打第三第四场官司。
第四次诉讼打到 2021 年,最高院那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钱都没交,官司也没脸继续打了。
恶意诉讼:不是”能打官司”,是”不能乱打”
很多人有个误解:起诉是我的权利,我想告谁就告谁。
这话对了一半。诉权确实是个基本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当你明知道自己在无理取闹时还坚持要拖别人下水,这就不是行使权利,而是滥用权利。
本案裁判要点写得清清楚楚:明知自己的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仍然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
翻译一下:你连自己专利都过期了都不知道,还要去告别人侵权,这不叫维权,这叫碰瓷。
法院怎么认定的?三个关键点:
第一,权利基础不存在。 专利终止状态确定,这是硬伤。日某公司之前还提过行政诉讼想把专利续回来,后来自己又撤诉了。等于把路堵死了。
第二,主观明知。 这家公司自己都说了,2016 年就知道专利终止。律师代理的案子,连这个基本事实都要搞错?不可能。故意装作不知道,然后该告告该保全保全。
第三,造成实际损害。 恒某科技为了应对这四场官司,律师费白扔了一堆;财产被保全,设备用不了;本来要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听说公司有知识产权纠纷,扭头就不让你投了。这些都是真金白银的损失。
6 万元的代价,够不够震慑?
一审判决日某仪器赔偿恒某科技 6 万块。日某不服上诉到最高院,维持原判。
作为律师,我看完这个数字只有两个想法:太便宜了,还是太贵了?
说便宜,是因为它四年时间、打了四场官司、请了律师团队,最终成本也就这些?而且这个赔偿金还是对方主动提出的,法院根本没多判。
说贵吧,也确实让某些人长记性了。你要真想靠打官司恶心竞争对手,现在得先掂量掂量——会不会反手被扣个”恶意诉讼”的帽子。
知识产权维权不是无限游戏。 你手握专利商标版权的时候,确实能横着走,但前提是这权利本身得是活的。别等专利早变成废纸了还拿着当尚方宝剑,法院不会惯着这种毛病。
有意思的是,本案判决书里提到一个细节:恒某科技因为被起诉导致失去多次投标机会。这才是最大的商业伤害——当你的客户和合作伙伴看到你和某个公司正在打知识产权官司,第一反应是什么?
他们会觉得你有问题。哪怕最后证明你是无辜的,这个污点也洗不干净了。
所以反过来想:恶意诉讼者真正毁掉的,有时候不只是被告,还有他们自己的行业信誉。
写在最后:
有人说,诉讼策略用得好了是一种武器,用不好就是一种灾难。
日某仪器公司的选择显然是后者。但它们至少还有一点值得肯定——虽然输了官司赔了钱,但这个案例能成为指导性案例,说明最高院愿意给所有类似案件指条明路。
以后要是还有人想用无效专利来卡别人脖子,就得想想 278 号案例了。
至于那些真的在认真维权的权利人——你们才是这个体系应该保护的人。别让极少数人的胡搅蛮缠,消耗了整个行业的信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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