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龙海区浮宫镇,今年的杨梅季以一种没人预料到的方式结束了。
5月15日,福建电视台记者暗访曝光:浮宫镇多个杨梅收购点,工人把一筐筐刚摘下来的杨梅泡进白色水桶里,捞出来直接装车发货。桶里装的是甜蜜素——一种食品添加剂,合法但不允许用于新鲜水果。
曝光当天,涉事收购商集体消失。不是停业整改,是人连夜走了。收购点关门、工人遣散、涉事企业法人失联。像一场事先排练好的撤退。
然后崩盘开始了。
消息传开后,收购商不敢收浮宫的杨梅,批发市场不敢要浮宫的货,消费者听到”浮宫杨梅”四个字扭头就走。价格从每斤20元雪崩式跌到8毛。不是市场调节,是市场直接把这个产地的牌子撕了。
果农站在地头,看着满树成熟的杨梅,摘也不是,不摘也不是。摘了卖不出去,工钱都回不来。不摘就烂在树上。最后,大量杨梅被倒掉、腐烂、发臭。一年就这一季的收入,没了。
这不是天灾,这是人祸。而且这出人祸,不止一个凶手。
甜蜜素到底能不能用?先把法律说清楚
甜蜜素,化学名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一种人工甜味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甜蜜素可以用在蜜饯、果酱、饮料、糕点等加工食品中——但新鲜水果,不在允许之列。
为什么?道理很简单:新鲜水果被认定为消费者会直接入口的食物,不应添加任何人工甜味剂。你吃杨梅之前不会洗掉甜蜜素,因为它是泡进去的,不是撒在表面的。用甜蜜素泡杨梅,不只是”加了不该加的东西”,而是改变了杨梅作为”生鲜农产品”的基本属性——它在欺骗你的味觉,让你觉得这颗杨梅比实际更甜。
法律上,这个行为的定性分两层:
行政层面,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严重的负责人将被处以行政拘留。
刑事层面,问题就严重得多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甜蜜素本身不是”有毒有害物质”,但关键在于——在新鲜水果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司法实践中同样可能被认定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就可能触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更直接地说:在新鲜杨梅中泡甜蜜素,不属于”合法添加”,而是”违法添加”。执法机关完全可以按照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定性来处理——参考历年来火锅底料加罂粟壳、凉菜加甲醛、中药加西药的判例,这类行为的刑事追诉从来不会手软。
涉事收购商连夜跑路,不是心虚,是心里清楚自己干了什么。
媒体先曝光,监管才跟上——这个魔咒什么时候能破?
整件事最让人憋屈的,不是有人做了坏事,而是坏人被曝光的方式。
是电视台记者拿着隐藏摄像机,蹲点、暗访、取证,然后公开报道——监管部门看到报道后才出动。曝光前,这些收购点已经在当地经营了多久?甜蜜素泡杨梅的手法,当地果农、工人、物流司机,真的没人知道吗?
更扎心的事实是:每一个被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都经历过一个”监管空窗期”。
这背后不是一两个人的失职,而是一个系统性的结构问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长期面临的困境是:监管对象分散——浮宫镇有多少个杨梅收购点?旺季时临时搭建的有多少?没有登记的有多少?基层市场监管所的人力根本覆盖不过来。再加上杨梅是季节性生鲜,收购期就几周,突击式的违法收购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等监管部门反应过来,货已经出了。
但问题不止于”人手不够”。这次事件中,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未必比一个跑农业口的记者多。记者的信息来自线人、来自实地观察、来自对”这个杨梅怎么这么甜”的直觉判断。而监管部门的巡查,更多依赖于”有没有举报””有没有审批记录””有没有抽检不合格”——这些机制面对一个临时搭建、无证经营、只在旺季运作的收购点,基本失效。
监管的漏洞不在于规则,而在于规则的眼睛没睁开。
这次问责了23名党员干部,5家涉事收购点被查处。这是事后追责的标准动作。但更值得追问的是:这23个人的”未发现”,有多少是能力问题,有多少是机制问题?
最痛的人,是果农
收购商跑了,23名干部被问责,5家企业被查处——但这些处分和追责,跟果农有什么关系?
果农做错了什么?
他们没有泡杨梅。他们每天凌晨上山,一筐一筐摘下来,送到收购点。他们不知道收购点会把杨梅泡甜蜜素。他们甚至可能不知道甜蜜素是什么东西。
但市场的惩罚不会区分”好人”和”坏人”。消费者一听到”浮宫杨梅泡药”,所有人的杨梅都卖不出去了。做错了事的收购商跑了,留下做对了事的果农独自承受一切。
这就是食品安全事件中最残酷的”连坐”:好人的命运永远和坏人的行为绑在一起,因为市场只认产地,不认良心。
法律上,果农有没有索赔的路径?
理论上,有。
如果果农能够证明自己的杨梅没有泡甜蜜素、品质合格,但因为涉事收购商的违法行为导致整个产地声誉受损、价格暴跌,果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向涉事收购商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涉事收购商的行为——违法使用甜蜜素、造成公众对浮宫杨梅的普遍不信任——与果农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成立的。
但问题出在实操层面。
涉事收购商已经跑了。法人失联、资产转移可能性极大。果农面对的诉讼成本——立案、举证、公告送达、可能长达一年以上的审理周期——与”8毛一斤也卖不出去”的即时损失之间,存在巨大的时间错配。等判决下来了,果农早就破产了。就算胜诉了,执行不到财产,也是一纸空文。
另一个路径是向当地政府主张行政补偿。虽然有观点主张政府监管失职与果农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国家赔偿法》对”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认定极为严格。果农的损失是市场波动带来的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直接范围。这条路也基本走不通。
说得残酷一点:法律在这件事上,能追到收购商,但救不了果农。
每次”曝光”都是一次失败
说完了法律,我想说一个更大的问题。
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该每次都是媒体先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因为媒体不该发现——媒体做得好。而是因为如果一个社会的食品安全体系,主要依赖记者的暗访镜头来发现问题,说明日常监管在大部分时间里是缺席的。
每一次轰动性的食品安全曝光,都是一次监管体系的失职报告。
我们不可能在每个杨梅收购点门口都站一个市场监管员。但我们可以做的还有很多:建立生鲜农产品收购的临时备案制度,让每个临时搭建的收购点都有迹可查;推行产地溯源码,让每一筐杨梅从哪棵树上摘下来都可追溯;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常态化的风险预警机制,而不是等到电视台播了、舆论炸了、果农破产了,才有人出来说”我们已经介入调查”。
法律的功能从来不只是惩罚,更是预防。但前提是,法律的眼睛得一直睁着。
浮宫镇的杨梅今年烂了一地。但如果明年、后年、十年后,还是只能靠记者暗访才能发现问题,那我们烂掉的就不只是杨梅了。
每一次曝光的背后,都是一群坏人在跑路、一群好人在扛罪、一群本应保护他们的人在问”为什么你们不早点报告”。
这不是某个人的问题。
这是整个链条的锈蚀。
好人的命运永远和坏人的行为绑在一起,因为市场只认产地,不认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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