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者拟开除:程序能等,正义不能

河北地质大学研究生学院的一则通报,让一个本该清晰的事件变得不那么简单。

5月29日,研究生包某某在校内女厕偷拍,被当场发现。他想跑,女生拽住他的衣服阻止,结果摔倒受伤。学校态度明确——拟开除学籍。但通报紧接着说了一句值得细读的话:包某某正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学校”客观上无法”完成告知和陈述申辩程序,处理结果要等他回来再补。

开除的决心有了,开除的手续却按下暂停。为什么?

偷拍这件事,法律上怎么看

包某某的行为,在法律上至少踩了三条线。

第一条是治安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女厕”这个地点本身就会让情节认定上升一个档次——这不是公共过道或教室的偷拍,而是侵入了私密空间。

第二条是民事侵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将隐私权列为独立人格权,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偷拍行为本身构成隐私权侵权,如果偷拍的画面被扩散,还可能涉及肖像权和名誉权问题。女生摔倒受伤,也产生了健康权和身体权的损害赔偿请求。

第三条线是否触及刑事,要看公安机关调查的结果。单纯偷拍本身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性质就变了:偷拍内容涉及传播扩散、用于牟利,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偷拍者在逃离过程中对阻止的女生有推搡等主动暴力行为,摔倒受伤的结果可能让行为升级为过失致人重伤甚至更严重的指控。通报中只说”拽住衣服”导致摔倒,未描述包某某是否有主动暴力动作,这一点需要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

偷拍事件的法律责任分析:治安违法、民事侵权与可能的刑事边界

学校的程序困境:不是不想办,是没法办

舆论场上,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人都偷拍了,证据确凿,为什么还要等?先开除了再说不行吗?

不行。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写得清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是程序正义的底线——处分一个人,得让他知道为什么,得给他说话的机会。

问题在于,包某某人在公安机关手里。学校通报说的是”客观上无法立即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这句话不是托词,是事实。学校不能隔着看守所给处分,法律没有给高校这个程序通路。

有人会问:那能不能先暂停学籍、等公安机关处理完了再补充告知?暂停学籍本身也是一种处分性质的措施,同样需要程序支撑。学校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确实卡在了”想处分但够不着当事人”这个点上。

这是个制度性的缺口——高校处分程序的”对席性”要求(学生必须到场)和公安机关刑事调查的”隔离性”(嫌疑人被控制)之间,没有设计的衔接机制。不是学校的错,不是公安机关的错,是制度本身没预见到这种局面。

受害者可以做什么

在学校的程序跑完之前,受害女生不需要等。

她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包某某的偷拍行为依法处罚。暴力阻碍方面,如果公安机关认定包某某的逃离行为与女生的摔倒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还可以要求追究其过失致伤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民事层面,她有权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要求包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侵害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偷拍事件对女生的心理冲击和人格尊严的损害,完全符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此外,学校在事件发生后,对受害学生有安全保障和心理干预的义务。这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关怀”,而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学生权益保护的应有之义。如果学校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当或不作为,受害学生同样可以主张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

程序正义与受害者维权:制度刚性与个体权益的平衡

程序等得起,人等不起

这起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远比个案复杂。

第一个问题是高校处分程序的刚性与灵活性不足。在涉及公安机关介入的交叉案件中,能否设计”临时措施”机制——比如在正式处分前先行暂停学生证、限制出入特定区域、标记学籍状态等待后续处理?这个程序空白需要教育部层面作出制度回应。

第二个问题是预防机制。河北地质大学在通报中强调”进一步严肃校风校纪”,但偷拍事件从来不是”严肃纪律”能解决的。需要的是技术手段(如厕位间隙封堵、校园监控合理覆盖)、制度保障(明确举报渠道和处置时限)、教育干预(将隐私权保护纳入新生入学必修内容)三者的配合。

第三个问题是二次传播的风险。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网友都应遵守一个底线:不传播相关图片和视频。偷拍是错的,但二次传播不是”正义声援”,而是对受害者的又一次伤害。对于传播者而言,每一次转发,都在把自己推向法律的对立面——传播淫秽物品和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并不比偷拍者轻多少。

回到包某某这件事。学校说”等公安机关处理结束”再走完程序,这个表态在法律上是正确的。但正确的程序不能替代正义的执行。一个月、两个月后,等待受害者的是一张冷冰冰的开除决定,还是完整的维权闭环?包某某在公安机关处理结束后,能不能得到与违法行为相匹配的惩戒?校园偷拍的受害者在制度层面可不可以不再孤军奋战?

这些问题的答案,比这起事件本身的处理结果更重要。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题。程序为正义服务,正义要靠程序实现。但当一个事件同时触及了程序的功能和正义的期待时,需要改进的从来不是理想,而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