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人用双手掐住妻子的颈部,持续整整十分钟,直到她停止呼吸。当晚他对父亲说,她”喝药死了”。
这不是电影剧本。2025年3月23日下午,石家庄一户普通家庭里,王强与林嘉这对年轻夫妻因”带孩子、做家务等家庭琐事”的积怨,以一条生命为代价画上句号。
2026年5月2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被告人王强当庭哭诉,说自己抑郁发作、无法自控。
法律会接受这个说法吗?
“抑郁”与”精神病”之间,隔着一条法律鸿沟
先厘清一个基本概念。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抑郁症”和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远不是一回事。
医学上,抑郁症是一种心境障碍,核心症状是情绪低落、兴趣减退、快感缺失。绝大多数抑郁症患者,即使在重度发作期,仍然保留着对自身行为的基本辨认和控制能力。
掐颈十分钟——这不是一次冲动,而是一个持续、有意识的行为过程。从用力到窒息,再到确认死亡,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意志的持续投入。一个人在抑郁发作中”无法自控”,更可能表现为伤害自己,而不是有步骤地杀死另一个人后编造谎言掩盖。
把”抑郁”等同于”失控”,简化了医学,也模糊了法律。
两次鉴定,两种结论:法庭如何裁判?
本案的另一焦点,是精神鉴定分歧。据媒体报道,两次精神鉴定结论不一致。这在公众看来令人困惑——同一个人的精神状态,怎么会有两种答案?
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分歧的来源通常是多重的:鉴定时间窗口不同,案发时与羁押数月后的精神状态可能已经变化;鉴定人对”控制能力受损程度”的判断本身存在主观裁量空间;信息源也可能不同——被告人自述、家属陈述、卷宗行为记录,完整性和倾向性直接影响结论。
当控辩双方各持一份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报告,法庭成了最后的裁判者。
法院不会简单地”二选一”。根据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法官需要结合全案综合判断:行为过程、事后表现、证人证言、是否有掩饰行为——这些拼图共同决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回到本案:王强案发后对父亲谎称妻子”喝药死了”。一个真正在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下实施暴力的人,事后往往表现出混乱、惊恐或对行为的无法理解。而编造谎言、试图掩盖,恰恰是理性判断尚存的行为证据。
这不涉及深奥的医学知识。这是常识。而在法庭上,常识有时比复杂的诊断更能触及真相。
家暴的”医疗化”:一条危险的司法滑坡
还有一个更深的问题值得追问:当亲密关系中的极端暴力以”抑郁症”为外衣呈现,司法如何穿透这张专业标签?
王强与林嘉的婚姻早有裂痕。因带孩子、做家务争吵不断,积怨日深。案发前几个月,王强出现抑郁、焦虑和睡眠障碍——画面并不复杂,一个家庭正在解体,压力正在累积。
问题在于,将家庭暴力极端化后的杀人行为”医疗化”,可能产生一个危险的副作用:为施暴者提供一套看似专业、实则宽松的脱罪叙事。”我病了我的脑子不受控制了”比”我就是想杀她”更容易被法庭接纳。但如果司法面对每一起亲密关系杀人案,都习惯性地启动精神鉴定来寻找”病理性原因”,我们可能正在忽略一个更普遍的真相:
绝大部分杀妻案,不是因为丈夫病了,而是因为他长期累积了愤怒和控制欲,在某个节点选择了最极端的表达方式。
这不是法医学问题。这是社会问题披着医学外衣,向司法提出的拷问。
法律不能模糊这条线
不管王强是否真的患有抑郁症,也不管两次鉴定哪一次更接近真相,有一个共识应当清晰:
抑郁症,不等于丧失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必须严格审慎地适用。如果把”抑郁发作”作为暴力杀人的宽宥事由反复使用,后果不只是个案不公——它会向社会传递一个信号:亲密关系中的极端暴力,可以用”生病了”来解释、可以被轻判。
这个口子,不能开。
林嘉的母亲说,她无法接受女婿以抑郁为由为自己开脱。她不是一个不懂法律的人,她只是一个失去女儿的母亲,在用最朴素的是非观念追问:
掐颈十分钟,每一秒都清楚——这真的算”失控”吗?
这个问题,法庭必须回答清楚。因为这不只关乎一个案件的判决,更关乎法律如何在医学话语的包围中,守住责任能力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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