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欺凌的孩子,猝死的父亲,和”摆设”AED:谁来负责?

云南曲靖,李女士的儿子在通泉中学读九年级。十五岁的少年,在学校里被同学欺凌了。

3月30日,李女士的丈夫接到班主任电话,去学校调解。

然后人就倒在了调解室里。

等急救车赶到,人已经没了。校方有 AED,但现场没人会用。一台四万块的救命机器,墙上挂着一张写着操作步骤的纸,仅此而已。


我看到很多人在骂围观的人。骂完了,然后呢?

老实说,这件事里最让我愤怒的不是围观者的冷漠,而是这所学校——一个声称重视校园安全的地方,居然让 AED 成为一种”装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写得清清楚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显然属于这个范畴。AED 配了,却没人培训、没人会用,形同虚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问题远不止 AED。

这起悲剧的源头是校园欺凌。十五岁的孩子在学校被欺负,学校有没有及时发现?有没有及时处置?如果学校在欺凌发生的第一时间就有效干预,李女士的丈夫用得着冲进学校吗?

调解室里谈的是孩子的欺凌问题,结果被欺凌的孩子没事,他的父亲却死在了里面。这个反转,太重了。


我一直相信一个道理:制度性失职,比个体性作恶更难被追责,也更普遍。

围观者的冷漠是一面镜子,照出的是整个社会急救培训的缺失。但学校配了 AED 却不让它真正生效——这不是能力问题,是意识和责任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如果学校尽到了这个义务,欺凌被及时发现、处置,还会有家长冲进学校谈判到猝死吗?很难说。每一起极端事件的背后,往往都有一条隐形的失效链条——欺凌处置失当、家长被迫到校、情绪失控、调解室悲剧、AED 成摆设。这根链条上,只要有一环真正起作用,结局或许就会不同。


我想对这所学校的校长说一句话:AED 不是门面上的四万块,是危机时刻的最后一道防线。配了不用,比没有更恶劣。

愿李女士一家早日得到答案。


(本文章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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