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锐评】最高院257号指导性案例: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艺术

今天聊聊最高院第257号指导性案例,这个案例讲的是一条鱼和一座水电站之间的故事。

事情是这样的:

某水电公司在长江上游建了个水电站,总投资81.5亿元。这地方恰好是川陕哲罗鲑的栖息地,这是一种长江上游的珍稀濒危物种,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某环境研究所作为公益组织,一纸诉状把水电公司给告了,要求停止建设、赔偿损失、改变选址等。

结果呢?水电公司赢了。

法院驳回了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核心逻辑是:人家已经依法做了环境影响评价,还采取了最大程度的保护措施,你不能说人家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这个判决有几个关键点值得注意:

第一,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要兼顾。法院说得很清楚,发展经济不能竭泽而渔,环保也不是缘木求鱼。水电项目符合国家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能一棒子打死。

第二,有环评不等于万事大吉,但没环评肯定有问题。关键是看建设单位有没有落实环评批复的各项保护措施。本案中水电公司确实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栖息地保护、增殖放流、过鱼设施设计等。

第三,行政处罚不等于民事责任。水电公司确实被罚过,随坡弃渣、逾期未建增殖放流站,但这些违法行为都整改到位了。法院的意思很明确:违法归违法,但不能据此就推断会造成生态损害的重大风险。

律师解读:

这个案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提起诉讼不能仅靠可能有害的推测,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害或重大风险。同时也提醒建设单位:环评不是走形式,保护措施必须落实到位,否则环评批复反而可能成为护身符。

最后法院也留了个尾巴:水电公司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因判决而减轻,后续还要继续履行保护义务。这才是真正的高水平保护该有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