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电厂的地下,埋着一条输送高温蒸汽的管线,24小时不间断运行。管道里装着122台旋转补偿器,是从苏州某波纹管公司采购来的,每台将近四万四千块。
然后,有人来告了——说管道里那个东西,侵了我的发明专利。
法官听完,估计也挠了挠头:那东西埋在运行中的高压管线里,你让我怎么验?难道让电厂停产,把地挖开,再把补偿器一台台拆下来做实物比对?
这就是最高院第277号指导性案例要回答的核心问题:当被诉侵权产品无法取得、无法拆解,专利侵权官司怎么打?
同一张标书,两个对手
事情要从2013年说起。
广西某湾热电公司要给一条石油供热蒸汽管线采购旋转补偿器,公开招标。江苏这边有两家公司同场竞技——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公司,和远某波纹管公司。
宏某开价高:每台旋转补偿器报价8.82万元。
远某砍了一半:4.364万元。
最终远某中标,卖出了122台,合同总价五百多万。设备发货、安装、投入运营。
宏某没拿到这笔买卖,但他们盯上了另一件事:对方的产品,跟自己2007年就拿到授权的发明专利——”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长得太像了。
2018年,宏某一纸诉状递进南京中院,索赔500万。
你让我怎么比?产品根本取不到
专利侵权的基本打法是:把被诉侵权产品拿来,跟专利权利要求逐条比对,看技术特征有没有被覆盖。
这次遇到了麻烦。
那122台旋转补偿器已经装进了石油蒸汽管网,深埋运行,高温高压。想从正在作业的管线里把它拆出来,不是不能,是会出大事——整条管网要停运,社会损失和安全风险都大到没有人敢批。
远某公司看到这一点,立刻有了防守思路:你拿不到实物,就没有比对对象,这官司就没法打。
但宏某手里有一样东西:合同附图。
当初采购合同里有明确约定:卖方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详细设计图纸,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修改;完工后的产品应与最终确认的图纸完全一致;如有修改,必须重新成册递交买方。
买方广西某湾热电公司事后核查:没有收到过任何图纸变更文件。
宏某的意思是:图纸就是产品。产品就是图纸。
图纸能替代实物吗?最高院的回答是:可以,但有条件
法院支持了这个逻辑,但说清楚了边界。
不是随便拿张图纸就能当证据。要满足两个前提:一,实物确实存在客观障碍无法取得或拆解;二,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图纸与实物高度一致。
本案两个条件都满足了。
旋转补偿器属于特种设备,行业标准严格,任何未经论证的设计变更都可能带来严重安全隐患。远某说自己改过图纸,但拿不出任何改图记录,买方也没收到任何变更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图纸就是产品最可靠的写照。
这是277号案例确立的第一条规则:实物难以获取时,图纸可以成为专利侵权技术比对的依据。
第二道坎:图纸只照静态,怎么比运动中的状态?
远某还有第二道防线:就算图纸能用,图纸反映的也只是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形态,不代表它工作时的状态。
案涉专利的一个核心技术特征是”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这是产品在高温高压工作状态下才能体现的特性,你从一张静态图纸上怎么看出来?
远某进一步说:我们用的是紫铜耐高压石墨复合垫片,石墨材料柔软,在高温高压下会产生热膨胀,密封腔的空间会缩小,跟你那个专利描述的”基本不变”不一样。
听着似乎有道理。但法院把这个论点拆穿了。
首先,专利的发明目的就是解决高温高压工况下的密封泄漏问题,权利要求书描述的工作状态,本来就应该是运行中的状态,而不是放在桌上的静止状态。
其次,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图纸分析出产品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技术特征,不需要实际运行才能判断。这是业内人士的基本能力。
第三,远某说的热膨胀问题,算了一下数量级:无论金属还是石墨,热膨胀系数都在10的负六次方每摄氏度量级。这个量级对密封腔空间大小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选用石墨复合垫片,恰恰正是因为其在正常工作压力范围内能保持相对稳定的体积和形状,密封腔的空间大小才”基本不变”。
远某的这个抗辩,不仅逻辑上站不住脚,在技术上也是反的。
三审定论:赔偿400万,停止侵权
南京中院一审:江苏远某波纹管公司侵权成立,赔偿宏某400万元,停止生产销售。
江苏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院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从2018年诉到2021年,三年,三审,结果没变。
律师视角:这个案子的三个实用价值
277号案例对实务的影响,不只停留在”特种设备”这一类场景。它确立的规则,适用于所有因客观原因难以取得实物的专利侵权案件。
第一,权利人要学会”用纸打仗”。 合同附图、技术协议、招投标文件、产品说明书、型号目录——这些都可能成为技术比对的替代依据。专利侵权维权的证据意识,不能只盯着”拿到实物”,要把采购链条上的文件证据收集得足够完整。
第二,被诉方不要轻易赌”拿不到实物”。 这个案子已经明确了:实物取不到,不等于法院就没有比对依据。只要图纸与实物一致性能被证明,比对一样可以进行。想靠着”产品在管道里”拖死对方,走不通。
第三,技术特征的”工作状态”解读,要结合发明目的来理解。 很多被诉方会钻”静态图纸不能体现动态特征”的空子。但法院的立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图纸推断工作状态;而且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本就是在产品正常使用场景下来理解的,不是在静止状态下。
顺带一提:本案还有一个细节特别耐人寻味——宏某当初投标报价8.82万,远某报价4.36万,差了一倍。能报出这个价,是因为技术研发成本实际上由别人承担了?还是确实有其他降本方式?这个问题,判决书没有回答,但数字本身会说话。
写在最后:
专利侵权诉讼里,证据是命门。当你的产品已经跑在别人的管道里、运行在别人的机器上、嵌在别人的系统里,”拿不到”这三个字既是被告的盾牌,也是原告要突破的关卡。277号案例给了权利人一把钥匙:图纸,也可以是证据。
只要你的纸上留下了足够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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