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锐评】260号指导性案例:环保公益诉讼的调解,不是”花钱了事”的遮羞布

202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60号指导性案例。这不是一份寻常的环境污染判决——它的价值不在于判了谁输谁赢,而在于把环境公益诉讼中一个长期被忽视的关键问题摆到了台面上:调解协议,到底能不能用来”私了”环境污染?

答案是否定的。但这个”否”字,来得并不容易。


十八年的堆场,一场漫长的环境债

故事的主角是一家山西铝业公司,和一座占地1840亩的赤泥库。

赤泥——铝土矿提炼氧化铝过程中排出的工业固体废物,强碱性、强腐蚀性,堆在露天里,干燥后风一吹就是扬尘。从2006年起,这家企业把赤泥堆进库区,日积月累,库容高达1664万立方米。到2014年,粉尘污染已经被当地环保部门抓了现行,责令整改加罚款。

但罚款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赤泥库距离一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仅一公里,更棘手的是,技术迭代后这个库已经不再使用了,依法必须封场闭库——否则一旦发生溃坝,后果不堪设想。

2016年,北京一家环境研究所将这家铝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赤泥危害并要求采取封场措施。

这本是公益诉讼的经典场景:社会组织站出来,用司法力量督促污染企业承担责任。情节走到这里,还是个”正义伸张”的标准叙事。

然后,现实就开始考验人心了。


第一份和解协议:5000万买一个”原则上”治理

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签订于2017年1月。

我们来仔细看看这份协议写了什么:企业承诺每年花不少于5000万元用于”环境治理、环保人员培训、污染防治、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另外拿出300万元设立专项账户,作为赤泥库的”专项环保治理资金”。

听起来很有诚意,对不对?

但仔细读下来会发现,这份协议从头到尾没有提到封场二字。

没有具体的修复措施,没有明确的修复期限,没有第三方验收程序,甚至没有说清楚那300万元专项资金究竟怎么用。”确保赤泥库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这句话模糊到可以涵盖一切,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都没承诺”。

法院的判断是:这样的协议,不封场就无法根治污染,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于是,这份和解协议被拒绝出具调解书。

这是260号案例的第一个重要信息:公益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不是污染企业的”花钱赎罪券”。没有实实在在的修复方案,花再多钱也过不了司法审查这一关。


第二份调解协议:1.5亿换来一个具体可执行的方案

第一次和解破裂后,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并引导双方以”消除生态环境风险”为目的重新协商。

2018年11月,在法院主持下,新的调解协议出笼。

这一次的协议截然不同——它有具体措施,有明确时间表,有可量化的指标,有可操作的验收程序:

企业承诺在五年内完成赤泥库封场;封场期间持续采取抑尘措施,防范地下水、土壤和大气污染;每年至少两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环境检测;企业自行筹集约1.5亿元工程费用;逾期未完成,环保组织可申请法院扣划资金并委托专业机构代为执行。

调解协议还约定了竣工验收标准,由专业技术专家、设计施工单位和监测机构组成的验收组确认合格,方可视为环保效果达标。

这份协议最终通过了法院的实质审查,依法出具了调解书,并经三十日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

两份协议,一份被否,一份通过,区别在哪里?

260号案例的裁判要点给出了明确答案: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修复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

没有具体修复措施的承诺,是空中楼阁;没有明确期限的修复,是无限期拖延;没有费用保障的修复,是镜花水月;没有验收程序的修复,是自说自话;没有监督主体的修复,是缺乏约束的自我报告。五个要素齐备,修复方案才是真正的修复方案,才能经得起司法审查。


一场历时五年的生态修复,130000000元的真实代价

调解书出具,不是终点,而是起点。

法院在结案后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督促企业制定封场方案并按期推进。五年间,法院定期现场回访,持续跟踪修复进度。

最终的账单是这样的:项目总投资超过1.3亿元;赤泥处理及灰渣找坡197万立方米;新建排水系统4套;覆土38万立方米;铺设防渗膜及绿化面积85.5万平方米。

2023年11月,封场项目竣工,通过环境保护验收;2023年12月,通过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验收。

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更令人欣慰的是,这家企业没有把封场后的土地当作废弃资产,而是结合当地资源开发了太阳能、风能和储能项目,将生态修复与绿色产业发展结合在一起。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这个案例里实现了统一。

这不是”污染者付费”的简单逻辑,而是”污染者真正承担修复责任并找到转型出路”的完整叙事。


司法的能动性:从个案到制度的跨越

260号案例最值得关注的,不只是结果,更是过程。

传统上,环境公益诉讼常被批评为”赢了判决输了执行”——判决书成了纸面正义,修复方案沦为空文,执行监督缺乏机制。污染企业拿到一纸判决,往往面临的只是数字上的赔偿义务,而真正的生态修复迟迟无法落地。

这个案例打破了这一困局。

法院在审查阶段拒绝”形式合规”的和解协议,在调解阶段积极引导双方形成具体可行的修复方案,在结案后主动跟踪推进执行进度,在企业完成修复后还推动其产业转型——这种全程参与、持续督促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司法在环境治理中的能动角色。

法院不只是裁判者,它还是修复方案的引导者、执行进度的监督者、以及绿色转型的推动者。

这也许是260号案例最深远的影响:它向全国法院示范了一种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动司法”模式——不满足于纸面判决,而是关注实际效果;不坐等当事人自觉履行,而是主动介入推动;不将案件视为孤立事件,而是努力将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框架。


对律师实务的启示

作为常年处理环境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我从260号案例中读出的第一条执业启示是:

代理环境公益诉讼,无论是公益组织还是污染企业,都必须彻底抛弃”形式合规”的惯性思维。

过去,部分污染企业习惯了在环境诉讼中以”承诺投入若干资金””承诺逐步整改”来换取调解结案,认为只要掏了钱、认了错,司法程序就能过关。260号案例明确否定了这种路径——没有具体的修复方案和可执行的时间表,再大的资金承诺也换不来调解书。

同样地,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也不能满足于”被告认了”这个表面结果。如果调解协议内容空洞、缺乏可操作性,即便法院一时出具了调解书,执行阶段也会陷入被动——没有验收程序和监督主体,修复效果无法保障,公益诉讼的初衷将付诸东流。

第二条启示是关于诉讼策略的。260号案例中,法院在第一次和解破裂后主动组织专家论证、引导重新协商,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主动申请法院委托技术专家参与,对修复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事前评估,而非等到庭审阶段才提交证据。

环境案件的门槛,从来都在专业性上。 赤泥库封场是世界性技术难题,没有技术支撑的诉讼请求,可能连法院都不知道该如何支持。


结语:修复的不只是环境,还有制度的信心

260号指导性案例的结尾,有一段话让我印象很深:

法院在督促企业履行调解书义务的同时,还引导该公司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利用封场后的土地资源开发太阳能、风能、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

一个曾经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在司法的推动下,变成了绿色能源的参与者。这个转变当然不是法院一家之力所能完成,但如果没有那份不妥协的调解协议、没有那个1.5亿的封场承诺、没有五年间的持续跟踪,这一切都不会发生。

这也许就是司法应有的样子:它不只解决纠纷,它还推动改变。

对于全国的环境污染受害者、环保组织,以及所有关注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从业者而言,260号案例提供了一个清晰而有力的信号: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调解,不是”花钱了事”的遮羞布,而是”切实修复”的军令状。 唯有具体,方有约束;唯有可执行,方有公信力。

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也值得所有关注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人,认真记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