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张静初最近遇到了一件比拍戏棘手得多的事。
47名消费者正式准备对她提起民事诉讼。原因是她们在张静初的直播间购买了名为”优思益”的产品,付了钱,退不了款。产品本身有没有问题暂且不论,更要命的是——钱花出去了,货不知道去了哪里,人也不知道该找谁。
47个人,顶着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决定抱团走法律程序。
说实话,这件事我关注了几天。坦白讲,作为一个处理过不少消费纠纷的律师,我对明星带货翻车已经不太意外了。真正让我心里一动的是——这47个人,她们没有各自散去,而是选择了一起行动。
这是一个信号。
你付的钱,到底给了谁?
先捋一捋法律上的基本逻辑。
如果你在明星的直播间下单,你跟谁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是那个在屏幕里喊着”家人们冲”的主播,还是背后那个你根本没听过名字的商家?
很多人天然地觉得:”是那个主播在卖啊,出了问题她得负责吧?”
法律上,这个问题比你想象的复杂得多。
直播带货的法律结构,大概有三种可能:
第一种,主播就是品牌方自己的员工,或者品牌方的正式代言人——这种情况下,主播和品牌是一体的,消费者找谁都行。
第二种,主播自己就是商家,卖自己的货——这种最清楚,找她就行。
第三种,也是现在最常见的一种:主播通过MCN机构或平台做推广,实际供货方是某个第三方品牌。明星只负责在镜头前说好话,发货、售后、客服,统统是别人的事。
在张静初这件事里,大概率属于第三种。
那问题就来了:消费者想维权,首先要面对的不是”能不能赢”,而是”该告谁”?
品牌方?可能已经联系不上了。
平台?平台会说”我们只是技术提供方”。
主播?她说”我只是推荐,不负责销售”。
这不是在故意为难消费者。这是目前直播带货这个商业模式本身就存在的结构性裂缝。
明星该不该担责?我的答案:一定担
关键不在于”有没有责任”,而在于”是什么性质的责任”。
如果是代言人责任,那要看产品有没有虚假宣传、有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写得很清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经营者责任,那更直接——谁卖的,谁赔。
但现实中,大部分想找明星退钱的消费者都卡在第一步:举证困难。你很难证明主播说了什么、承诺了什么,因为直播是实时的,没有回放、没有文字记录。即便有截图,对方也可以说”那是工作人员的失误”、”那是口误”。
一个明星愿意用自己的名字和形象为一个产品背书,就说明她从中获得了商业利益。拿到了天价的坑位费和佣金,享受了粉丝的信任和转化——那就不能在产品出事之后说一句”我只负责站台”就全身而退。
法律上有一句话叫权利义务对等。说人话就是:你从这个交易里赚了多少,就应该为这个交易承担多少风险。
47个人,改变了什么?
这47个人的诉讼,不管最后法院怎么判,我认为已经做到了一件事:
她们把那些在直播间里下单时心里打鼓、退货时找不到人、打不通客服电话的普通消费者,从”算了”变成了”告他”。从”我自认倒霉”变成了”我们一起来”。
你想想,一个人为了几百块钱去打官司,成本太高了。诉讼费、律师费、时间、精力,随便哪一项都比那点货款多。但47个人分摊下来,每个人出一点,这个成本就不再是不可逾越的。
这就是共同诉讼的意义。
我特别想说的是: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是消费者用”诉状”投票的时代。
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再忍气吞声,整个行业才不会继续把消费者当韭菜。
写在最后: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想起一个细节。
那47个人里,有人可能这辈子没进过法院,有人可能连起诉状长什么样都没见过。她们聚在一起决定起诉的那一刻,不是为了那几百几千块钱。是因为有人说了句:”不能每次都算了。”
这句话,比任何法条都有力量。
明星带货从来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当信任被一次次消耗,最后买单的,是每一个选择了”算了”的人。
下次你打开直播间,看着屏幕里那个冲你喊”姐妹们冲”的人,不妨多想一秒:
到了出问题的时候,她还记得你是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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