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说出这句话的时候,一份刚刚出炉的《规定》摆在了公众面前。
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5条,专门回应一个长期刺痛公众的问题: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到底该怎么追责?
这些年,公众对低龄恶性犯罪的愤怒与困惑,几乎从未平息。
2024年3月,河北邯郸三名初中生杀害同学并埋尸废弃大棚,作案时均不满14周岁;当年4月,最高检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12月一审宣判,主犯张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甘肃定西通渭,一名13岁少年涉嫌以残忍方式杀害8岁女童,同样被核准追诉。而就在几天前,广西贵港”为弟追凶27年”的当事人向媒体透露,他已收到撤销案件告知书——4名嫌疑人在1999年作案时均不满14周岁,依照1997年修订的刑法,不负刑事责任。
同一类悲剧,两种截然不同的结局。中间的变量,是法律在2021年迈出的那一步。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新增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1979年刑法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4周岁以来,中国第一次有条件地将其下调至12周岁。但立法的原则性规定落地之后,实务中的争议也随之而来。
新规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到底指什么。
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是指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这两个具体罪名,还是指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类行为?如果理解成前者,一旦因年龄、证据等原因难以认定罪名,追责就可能卡在程序上。新规明确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把口径从”罪名”校准为”行为”,防止因罪名认定障碍让严重暴力犯罪无法追责。
比罪名之争更棘手的,是”情节恶劣”怎么认定。新规要求结合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社会影响等综合审查判断;对共同犯罪,还要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作用分别判断。说白了,”情节恶劣”不是看结果惨烈就一刀切,而是要回到案件本身,逐案打量。
还有一个实务难题:核准追诉之前,能不能先抓人?新规明确,在最高检核准追诉之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时,案件办理中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犯罪原因、犯罪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还要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讯问时必须保障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程序的每一步,都在”追责”与”保护”之间走钢丝。
这道门,其实开得很窄——窄到只有极少数案件过得去。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划定的范围,仅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且必须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还要情节恶劣。抢劫、强奸、贩毒,哪怕情节再恶劣,12至14周岁的孩子也不在核准追诉之列。这不是立法的疏忽,而是”慎刑”理念的延续——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动辄用刑,等于放弃挽救的可能。
新规强调的”双向保护原则”,恰恰点出了这个领域最深的张力:保护的天平两端,一头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头是被害人;而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悬在中间,哪头都不能倾斜。当一个孩子举起刀,他既是加害者,某种程度上也是家庭、教育乃至社会环境共同塑造的结果;而那个倒在刀下的生命,却没有任何”未成年人”的豁免可言。
对于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新规保留了另一条路径:可以建议将涉案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让人想起贵港案中那位27年追凶的哥哥。旧法之下,凶手因年龄逃过刑责,留给家属的只有漫长的悬赏通告和一张撤案告知书。今天的新规无法穿越时空改变那起案件,但它至少让”管起来”多了一种可能,让”年龄”不再是一道绝对的防火墙。
从14周岁到12周岁,从一条原则性条款到15条细则,这条走了四十多年的路,终于在一枚”核准追诉”的印章上找到了落点。严惩不是目的——对符合条件者依法核准追诉,是给被害人一个交代;对尚可挽救者坚持教育矫治,是为社会留一个更长远的答案。
“年龄不是免罪金牌”这句话之所以有分量,恰恰因为它同时意味着:年龄也不该成为草率定罪的推手。真正的法治,是在每一个具体的孩子面前,既不放纵恶,也不放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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