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一个关于“坏人终受惩罚”的故事。它恰恰说明:好人好报不一定,但坏人的每一个漏洞,都被系统精确地保护着。
2026年5月,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顾某因为在教学楼偷拍女生裙底,被学校开除学籍。到这里,故事还算正常——违法违纪,学校处理,理当如此。
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才是这起事件最值得追问的部分。
顾某被开除后,报名参加了2026年度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他通过了笔试,通过了面试,出现在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拟录用公示名单上。
直到5月25日体检名单公布,顾某的名字才消失。
请注意这段时间线:从5月11日被实名举报、到5月25日体检名单揭晓,中间有整整14天。这14天里,江苏省税务局的招录系统在做什么?公务员政审环节在做什么?学校在查实偷拍行为后,有没有同步信息给招录单位?
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一样的:什么都没做。
学校、考场、公安局——三个系统,各自运转
这个案子的诡异之处,恰恰在于它的“正常”。
南京审计大学依法依规作出了开除决定,没问题。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是公开透明的,顾某凭自己的能力通过了,也没问题。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理,偷拍最多拘留5到10天,罚款500元,甚至可能因为“情节轻微”不予拘留——这也没问题,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每一个系统都在自己的轨道上完美运转,就像三条互不相交的平行线。
学校开除了顾某,但没有义务(甚至没有机制)把这件事通知公务员招录机关。公务员考试系统审的是学历资质,开除记录不在审核字段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记录会进入公安系统,但公务员政审调取的是犯罪记录——而偷拍,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连刑事犯罪都算不上。
这不是某个人的失职。这是一套精密运转的制度性沉默。
当一个社会对某个问题的处理,依赖的是“偶然被网友发现”而非“制度自动拦截”,我们就不得不问:这个制度,到底是在保护谁?
偷拍的“低成本困境”
把这件事放在更大的背景下看,你会发现一个更令人不安的规律。
偷拍,尤其是公共场所的裙底偷拍,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惩罚洼地”。刑事层面,偷拍通常难以达到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属于典型的“传播淫秽物品罪”——除非偷拍者公开传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顶格处罚是拘留10天加罚款500元。说白了,偷拍的法定代价,比一次街头斗殴还要低。
而公务员政审环节,审查的是“思想政治素质”。偷拍能不能被评价为“思想政治素质不过关”?理论上当然可以。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审调取的通常是“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偷拍如果只是治安拘留,连“违法犯罪记录”的门槛都不算特别明确。法律没有说“治安违法”等于“不能当公务员”,所以政审就倾向于放行。
一个因偷拍被开除的人,在制度上反而比一个酒驾被拘的人更容易通过政审。 这不是算法写错了,这是规则本身的设计漏洞。
谁拦下了他?不是制度,是舆论
事件最后的结果——顾某未进入体检名单——引发了很多人的庆幸。但仔细想想,这个结果是怎么发生的?
是网友发现他被开除后仍进入拟录用名单,在网上发酵,舆论施压,然后招录机关才“不得不”处理。是第十四天的阳光,照亮了前十三天的沉默。
如果这件事没有被网友发现呢?如果偷拍事件没有在网络广泛传播呢?
答案不言自明:顾某会像什么事都没发生过一样,穿上税务局的工作服,走进他的新工位。他的偷拍行为与他的公务员生涯之间,没有任何制度阻隔。
这起事件真正值得追问的,不是“顾某最终有没有被录用了”,而是“有多少个没有被发现的顾某,已经坐在体制内了”。
制度不应该靠热搜弥补
必须承认,这起事件至少在最后有了一个“相对合理”的结果。但一个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不应当依赖偶然的舆论监督来纠正本应由制度完成的工作。
这里有几个非常具体的制度缺口,每一个都值得追问:
第一,学校开除学籍的信息,是否应当、且有机制同步给招录机关?目前,学籍信息和招录审核之间是物理隔离的。开除不通知、备案不共享、记录不对标——开除学籍这个“最高校内处分”,在公务员录用系统里根本就是一个不可见的字段。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记录与公务员政审之间的“灰色地带”是否需要立法明确?偷拍是否需要被明确纳入“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负面清单?现行《公务员法》第26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但治安违法呢?法律留白了。这条留白,被很多人钻了空子。
第三,招录机关在公示期内发现拟录用人员有“可能影响履职的负面信息”时,有没有明确的调查和处理机制?目前看,没有。至少在这起事件中,直到舆论发酵前,没有人主动去查顾某的背景。
这三个缺口,任何一个被堵上,顾某都不会走到体检前这一步。
回到那个最根本的问题:偷拍这件事,到底有多严重?
有人会说,不就是偷拍吗,又没有肢体接触。但这恰恰是整个社会对偷拍行为的系统性低估。偷拍的本质是什么?是对他人身体自主权的否定。是被偷拍者从此以后对每一个公共空间的不安全感。是“你在明处、我在暗处”的权力不对等。
法律把偷拍定义为“治安违法”,但被偷拍的人感受到的,是人格尊严被拆除的痛苦。 当法律定义和生活感受之间出现这么大裂缝的时候,应该修补的是惩罚标准,不是受害者的承受能力。
一个连偷拍都管不好、靠舆论才能补漏的制度,迟早会面临信任的透支。而一个公务员招录系统,如果连笔试面试都过了才发现“这个人好像有问题”,那说明问题不在一个人身上——问题在规则本身。
希望这个事件能推动的不是对顾某个人的批判,而是对三个系统接口的重新审视。毕竟,法律的尊严不在于它能惩罚多少人,而在于它能在坏人走到终点之前,替普通人拦下那些本不该被放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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