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抵制了性骚扰,法院判她侵犯名誉权:两件事同时成立

2023年12月,脱口秀演员埃克被曝在后台偷拍女演员穿短裤的照片,还在男演员群里说”都怪她穿短裤,美腿会激发欲望”。

唐香玉不是被偷拍的人。她看了这些消息,发了一篇《实名抵制 拒绝性骚扰 拒绝受害者有罪论》,点名埃克,号召行业抵制。

多家脱口秀俱乐部当天宣布取消与埃克的合作。

两年半后,法院的判决来了:唐香玉侵害埃克名誉权,删文、道歉、赔2.5万。

唐香玉付了钱,不道歉。法院强制执行,公开了判决书。

偷拍的人没输,发声的人输了?

这是舆论最刺痛的地方。

埃克偷拍女演员、发表受害者有罪论——这些行为被多人曝光、被行业集体抵制,但至今没有任何公开信息显示他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诉。而唐香玉,一个为被偷拍者站出来说话的人,反而在法庭上成了”侵权者”。

这不怪公众觉得荒唐。法律和道德在这里的确撕开了——道德上,唐香玉做了一件对的事;法律上,她做这件事的方式越了界。

法律判的不是”该不该说”,而是”怎么说”

法院认定唐香玉侵权,核心理由是:她”仅凭网传截图与圈内传闻,在无权威调查结论支撑的情况下公开发文定性对方实施性骚扰”,相关内容超出合理舆论监督范畴。

这段话翻译成白话:你可以说这个人做的事不对,但你不能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情况下,直接给他贴上”性骚扰”的法律标签。

《民法典》第1025条确实给了公众舆论监督的空间——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但紧接着的但书是: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不免除民事责任。

关键词是”合理核实”。唐香玉看到了网传截图和圈内传闻,这些信息确实存在,但”性骚扰”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有特定的构成要件——不是所有令人不适的行为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唐香玉在没有经过任何官方调查或司法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用”性骚扰”来定性,法律认为这个表述超出了她当时能核实到的限度。

她不是错在”说了”,是错在”定了性”

这个区分很细,但很重要。

如果唐香玉的文章写的是”埃克偷拍女演员照片并在群内发表不当言论,我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这是陈述已曝光的事实加上自己的态度,大概率不会构成侵权。

但她写的是”抵制性骚扰”。”性骚扰”三个字在这里不是日常口语,是法律判断。当一个公众人物在公开平台上用法律概念给另一个人定性,这个定性的准确性就要经得起法律检验。

法院不是在说埃克的行为没有问题,也不是在为偷拍者辩护。法院说的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判断替代法律判断。

道德勇气和法律边界,不是同一回事

唐香玉拒绝道歉,理由是”不愿否定自己维护女性、抵制骚扰的初心,也竭力避免当事人女演员受到二次伤害”。

这个理由在道德层面无可指摘。她站出来的时候,被偷拍的女演员可能根本没有勇气自己发声。她替沉默的人说了话,行业也迅速做出了回应——从结果看,她的发声确实促成了改变。

但法律不看结果,看过程。一个善意的出发点,不能替代对事实的合理核实义务。这也是多名受访律师反复强调的——善意立场不能豁免侵权责任。

这不是在惩罚善良,而是在说:即便你是出于正义,当你对另一个人做出可能严重贬损其社会评价的公开指控时,你有义务确保你的指控站得住脚。

真正的问题不在唐香玉

真正值得追问的不是唐香玉该不该道歉,而是——为什么偷拍行为至今没有进入法律程序?

如果埃克偷拍女演员的行为在2023年12月就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如果有一个官方调查结论,哪怕结论只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唐香玉都不需要自己去当”定性者”。她完全可以引用官方结论,而不是靠网传截图和圈内传闻来支撑一个法律概念的判断。

但现实是,性骚扰的受害者在很多情况下走不进法律程序——取证难、举证难、立案难、心理压力大。正因为制度性的救济通道不够通畅,才有像唐香玉这样的人选择自己站出来。

她的发声填补了一个制度空白。但填补空白的方式,踩了法律的红线。

两条线都守不住?

如果发声者必须等到官方定性才敢开口,很多正在发生的不公根本等不到那一天。可如果发声者可以不经核实就公开定性,被指控者的人格权也确实可能被误伤。

这不是一道有标准答案的选择题。

法院判唐香玉侵权,不是判正义败诉,是在划定一条线:你可以说话,但你得对你的话负责。唐香玉拒绝道歉,不是藐视法律,是不愿意让道歉的仪式冲掉她发声的理由。

这两件事同时成立,只是很难同时被理解。

那个被偷拍的女演员,从头到尾没有出现在这场法律纠纷里。她的照片被拍了,她的身体被讨论了,她却始终是最沉默的那个人。唐香玉替她说了话,唐香玉输了官司。

谁来替她走进法律程序,至今没有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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